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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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相對人 李許政子

李人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7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蘇春榕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40.55㎡

13,700元/㎡

1/3

185,1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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