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蔡永欽 被告 許美惠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複代理人 李婕綾 被告新發環保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錦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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