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高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叁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