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啟明 (即 張世奇 之繼承人)
蘇花(即張世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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