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83年度上更一字第134號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473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