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9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4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21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