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94年度矚上易字第238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8703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8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