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則文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下午4時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