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6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永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永城前以「聯誠寵物有限公司」之名義,向美國科羅拉多州之Pet.Releaf公司,訂購含有大麻成分之「Pet.ReleafCannacare」30瓶、「Pet.ReleafHempHealth」30瓶、「Pet.ReleafHempOil700」20瓶、「Pet.ReleafHempOil1700」20瓶及「Pet.ReleafHempOil330」60瓶之貨物一批,因而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9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含有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
成分乙情,有法務部調查局107年12月26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
㈢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附表┌────────────┬─────────────┐│扣案物│數量│├────────────┼─────────────┤│Pet.ReleafCannacare│30瓶,淨重760.32公克。│├────────────┼─────────────┤│Pet.ReleafHempHealth│30瓶,淨重510.52公克。│├────────────┼─────────────┤│Pet.ReleafHempOil700│20瓶,淨重538.52公克。│├────────────┼─────────────┤│Pet.ReleafHempOil1700│20瓶,淨重596.4公克。│├────────────┼─────────────┤│Pet.ReleafHempOil330│60瓶,淨重1636.2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