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6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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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6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亮尹選任辯護人蔡慶文律師(民國103年5月5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亮尹與同案被告 劉濬維 (所涉通姦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同事。同案被告劉濬維係告訴人 郭翠萍 之夫。詎被告明知同案被告劉濬維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與同案被告劉濬維發生性行為。嗣因被告於民國102年3月20日撥打電話至告訴人郭翠萍家中,告訴人郭翠萍發覺有異,經詢問同案被告劉濬維,同案被告劉濬維無法自圓其說,始道明原委並寫下自白書,告訴人郭翠萍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起訴,依刑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郭翠萍於103年5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影本、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本院卷第119頁至121頁、第124頁)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備註│├──┼──────────┼───────────┼───────┤│1│101年7月13日下午某時│臺中市○○區○○○路│同日上午至「新││││568號「杜拜汽車旅館」│飛馬租車公司」│││││承租MAZDA車牌│││││號碼6409-66號│││││自小客車前往│├──┼──────────┼───────────┼───────┤│2│101年7月20日下午6時│臺中市○○區○○路1段2│王亮尹與劉濬維│││許│巷13號劉濬維之居所│當日晚餐訂購外│││││送披薩共進晚餐│├──┼──────────┼───────────┼───────┤│3│101年8月上旬某日下午│臺中市○○區○○路579│王亮尹、劉濬維│││1時至3時許│號「春水漾精緻休閒旅館│分別騎乘機車前││││」│往│├──┼──────────┼───────────┼───────┤│4│101年10月2日某時│臺中市○○區○○路3段│││││111號「采岩汽車旅館」││├──┼──────────┼───────────┼───────┤│5│101年10月11日下午某│臺中市○○區○○路1段2│王亮尹、劉濬維│││時│巷13號│當日下午有撥打│││││電話聯絡聊天│├──┼──────────┼───────────┼───────┤│6│101年10月中旬某日│臺中市○○區○○○街18│由劉濬維駕駛車││││號「天月人文休閒旅館」│牌號碼A9-2562│││││號自小客車,搭│││││載王亮尹前往│├──┼──────────┼───────────┼───────┤│7│101年10月下旬某日│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