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742號債權人長興隆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豪 債務人 洪浩翔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證據。
二、本件請求金額之幣別與請求原因之說明不符,請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無誤。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