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元(〔292×3,100+574×3,100+712×3,100+981×3,100〕×1/5=1,586,58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