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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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麗晶花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東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東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李東茂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