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及減│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決│判決確定日期││號││刑後刑度│(民國)│案號││├─┼─────┼─────┼──────┼────────┼──────┤│1│收受贓物罪│有期徒刑6│95年10月1日│本院95年度壢簡字│96年4月3日││││月,減為有││第2367號簡易判決│││││期徒刑3月││││├─┼─────┼─────┼──────┼────────┼──────┤││施用第2級│有期徒刑6│96年2月8日│本院96年度壢簡字│96年6月11日││2│毒品罪│月,減為有││第805號簡易判決│││││期徒刑3月││││├─┼─────┼─────┼──────┼────────┼──────┤││搶奪罪│有期徒刑10│95年10月3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年6月4日││3││月,減為有││650號判決│││││期徒刑5月││││├─┼─────┼─────┼──────┼────────┼──────┤││持有第2級│有期徒刑6│95年11月3日│本院96年度壢簡字│96年9月26日││4│毒品罪│月,減為有││第1649號簡易判決│││││期徒刑3月││││├─┼─────┼─────┼──────┼────────┼──────┤││施用第1級│有期徒刑8│95年9月30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96年10月16日││5│毒品罪│月,減為有││1314號判決│││││期徒刑4月││││├─┼─────┼─────┼──────┼────────┼──────┤││施用第2級│有期徒刑5│96年9月29日│同上│同上││6│毒品罪│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