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75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 鄧樹欉 即 馬天龍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鄧樹欉即馬天龍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