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600號上訴人 高雨男 (兼 林美香 之承受訴訟人)兼法定代理人 高文彬 (兼林美香之承受訴訟人)上訴人 林晴雨 (即林美香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宋后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審於106年3月31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該項裁定於106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37-138頁)。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6年6月30日以106年度聲字第215號裁定駁回確定,已據本院調閱上開訴訟救助案卷查明無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80頁、第100頁、第18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李家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