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452號原告 余宥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茂宏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452號原告 余宥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茂宏 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