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許婉麗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楊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蕭利峰附表:
┌──┬──┬─────────────────┬───────┐│編號│種類│土地坐落或建號│權利範圍│├──┼──┼─────────────────┼───────┤│1│土地│台東縣○○鎮○○段○○○○○○○○○○號│2分之1│├──┼──┼─────────────────┼───────┤│2│土地│基隆市○○區○○○段○○○○○○○○○○號│10000分之34│├──┼──┼─────────────────┼───────┤│3│建物│基隆市○○區○○○段○○○○○○○○○○號(│1分之1││││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巷3│││││號4樓)││├──┼──┼─────────────────┼───────┤│4│地號│基隆市○○區○○○段○○○○○○○○○○號│336000分之115││││││├──┼──┼─────────────────┼───────┤│5│建號│基隆市○○區○○○段○○○○○○○○○○號│336000分之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