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56號原告 小倉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 游正雄
西島由美子 游茂森 桑原欣子 游榮利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