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6號原告 賴東來
陳樹 邱燕雄 徐志宏 許賜聰 李順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錦郎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
1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抬頭「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7年1月29日所為之106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勞工法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