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175號上訴人 薛慧芳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基小字第117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