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全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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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全聲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全聲字第149號聲請人 蘇邦守
鍾國棟 江秀月 相對人 李正平 (即 李安生 之繼承人)
李彥瑤 (即李安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71年度全字第95號假扣押裁定之聲請人即債權人李安生業於民國92年3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並查無拋棄繼承事件,有除戶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次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李安生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71年度全字第9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被繼承人李安生及相對人迄均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函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