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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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31號聲請人 張賴錦雀
賴錦鑾 賴美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 賴游桂鳳 之其他子女(至少包含:賴肇隆、 賴肇建賴肇成賴永明賴志明 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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