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58號聲請人 許李金妹
許仁明 許仁輝 許仁祺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許子茂 之子女 許淑玲 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住居所地址。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