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663號聲請人 郭連城 聲請人 郭素琴 聲請人 郭連垣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郭連洋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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