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62號

原告 許樹春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朝班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經本院囑託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後,結果為原告所有之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若經由被告所有之彰化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編號A、B範圍通行,可使原告所有之上開土地價值增加新臺幣(下同)21萬2,97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參,故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1萬2,9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而經扣除前已繳之1,660元後,尚應補繳660元。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6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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