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330號
原告 陳鳳嬌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元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