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明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為限定繼承,然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7年9月29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係在臺北縣中和市○○里○○鄰○○路○○○巷○○弄○號,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
書記官洪月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