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及十月,經減刑後目前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47398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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