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311號債權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無約定利率者,僅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931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96年6月15日│75,000元│96年6月15日│PA0000000│├──┼─────────┼───────────┼───────────┼───────────┤│002│96年6月30日│75,000元│96年7月30日│PA0000000│├──┼─────────┼───────────┼───────────┼───────────┤│003│96年7月15日│50,000元│96年7月30日│P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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