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原告 王俊傑
楊燕玲 兼訴訟代理人 蔡長杰 被告 林驛錡
郭秋雲 陳韋仲 吳幸佳 溫秀惠 許龍山 張雅晴 魏家燁 兼訴訟代理人 陳致吉 被告高雄市鳳山區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致吉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蘇昱銘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中「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高雄市鳳山區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記載,應更正為「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高雄市鳳山區五甲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於民國
107年4月24日所召開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有決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