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49號上訴人 葉張淑珠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被上訴人 張維杰
2-404號 張維達 張維正
-206號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雯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李巾幞 律師被上訴人 張冠冕
樓之1鍋 田雅子 (即 河野雅子 )
二丁目二十番地 河野維光
番地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七頁關於「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芹英、法官李瓊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法官蘇芹英、法官蘇瑞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