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96年刑保字第96005166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96年度執字第12478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該署送達證書2件(被告兼具保人部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與拘提報告書
1式;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張(被告兼具保人)等在卷可稽。且被告兼具保人甲○○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張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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