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虞廷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執聲字第二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虞廷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虞廷凱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聲請書誤載為同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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