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 張庭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88,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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