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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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蘇義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二一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蘇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蘇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月、十月、九月及一年四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二九二八0號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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