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9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陳宜祿 即 陳季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