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爭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秉羿 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叁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