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松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十二「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49號」應更正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34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之附表內有如主文所示顯係誤載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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