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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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理人 林子揚 相對人 陳正祥
吳紅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民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之記載,應更正為「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九十三年度甲類第八期債票(面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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