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87號原告 戴真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林彩雲戴南朝戴媽從戴和良戴玉姬戴玉玲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81,945元(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所示,被繼承人 戴廷武 之存款金額合計為2,673,616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1/7,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全部遺產總值乘以應繼分比例後計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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