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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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30號聲請人 侯曉蓉 代理人 廖道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陳報是否有其餘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即民間債權人),並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
(二)提出聲請人必要支出個人伙食、加油、電費、瓦斯費、電話、手機費、全戶生活用品、醫院停車費、勞健保費用之實際支出證明。
(三)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補助金,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其他之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費之比例為何?並提出實際之支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