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8657號、96年度偵字第20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5條搶奪罪及同法第320條竊盜罪等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遂裁定於民國96年11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於97年1月24日訊問後,並參酌全案事證資料,本院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得以具保代替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美珍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