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8號再審原告 趙高勇 再審被告 林易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6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參仟伍佰捌拾元,再審原告係對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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