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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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90號上訴人 呂政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金順間 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共計181,2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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