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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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 李碧娥 代理人 李碧眞 相對人許境清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於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0萬元,約定103年3月17日償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逾期按每百元日息壹角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84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103年3月17日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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