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40號原告 賴增銓 被告 王富盛
李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