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明軒選任辯護人陳居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0835、9222、21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成明軒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成明軒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
一、二級毒品、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雖自承居住在戶籍地,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傳喚、拘提不到,而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則被告是否確實居住在戶籍地顯有疑問,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自民國101年11月8日起,裁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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