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振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方文 間因101年度婚字第746號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查本件關於離婚之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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