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吳秉燁 被告 陳上科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06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上科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50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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